东兴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被告人陈某

6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5、6月以来,以关飞虎等人(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为收取过路费,排除他人干扰,采取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较为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撑组织活动;该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陈某于年2月加入该组织(加入时未满十八周岁)后,接受组织管理,参与违法活动。

同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等人为帮“顺兴社”成员麦某某报仇,在同案人严国章的带领下持刀追砍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经鉴定,冯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与故意伤害1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坦白、从犯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当天,东兴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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